人社局对于聘用人员产假规定
更新时间:2023-03-06 05:43:56阅读:57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产假是国家规定的,产假标准是一样,任何单位都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