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互碰自赔需要定责吗
更新时间:2023-02-01 11:46:19阅读:52
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实行交强险“互碰自赔”,在此特别提醒各位车主:
1、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 ;
2、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
3、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
赔偿处理
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凭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本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
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查勘记录、事故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如何判断损失金额是在2000元以内?
如果事故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判断各方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内,可以就近共同到任何一方的保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各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此外,对于一家保险公司的认定结果,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如果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不能按照交强险互碰自赔办法处理,需要有责任的一方通过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没有投保商业车险的,要由肇事司机独自承担赔款。因此车主有必要投保一定的商业险种。
服碰自赔只需要交管部门出具意见就行,不用再定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