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工伤人员还可以继续获得社保局的工伤待遇吗?
公司注销后,工伤人员还可以继续获得社保局的工伤待遇吗?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所以,职工在企业被注销营业执照期间因工死亡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只能请求企业给予一次性赔偿。
根据《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两类工伤职工(即:在职1至4级工伤职工、退休工伤职工),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两类工伤职工以外的其他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注销手续,其中对在职5至10级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属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1至4级工伤职工,企业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后,您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可以。
公司注销了,原有办理工伤认定,领取相应保险金的人员,不会因为公司注销受影响。
保险金是社保局发放的,与企业无关。
1.由于公司注销,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工伤职工如果再起诉公司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将会遇到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最后会因此被驳回仲裁或者起诉。
2.在此情况下,只能通过起诉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方式来解决此类纠纷。
3.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发生工伤事故且尚未获得足额的工伤保险赔偿,但在清算时未对社会保险待遇作出妥善的处理,违反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89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依据: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注销了工伤怎么办
如果公司注销后未按规定支付工伤赔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的投资人等有关责任人来承担工伤赔付的责任;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及时去申请,再依法要求公司注销后的有关责任人和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