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中国的财产保险包括哪些方面,家财险呢?
一、请问中国的财产保险包括哪些方面,家财险呢?
中国财产保险大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其它商业性保险三大类。
中国财产保险中家财险主要包括两方面: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不同家庭情况,这两方面的需求也是各异的。
从财产损失保险方面来讲,如自住的房屋里,房子本身、房屋装修以及房内的各项设施如水管、电线都是可能发生风险的,尤其是发生火灾、台风、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很容易带来损失,因此自住的房屋这些都是需要考虑投保的。从责任险方面考虑,如家里请了保姆的,要防止保姆在家里发生意外,因此需要保姆人身意外险;家里有养宠物的,为防止家养宠物损坏他人的财务或咬伤他人带来的经济赔偿纠纷,投保宠物责任险就能规避这一点。
家财险,意外险,车险,应该是这些吧。
旅行保险算不?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电话
中国人财电话保险电话:95519,投保电话是:,具体可拨打电话咨询。
拓展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下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亚洲较大的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122.559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 Group,美国《财富》世界500强第121位)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
中国人保财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PICC)旗下标志性主业,在国内外同业市场享有卓著声誉。2003年11月6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凭借综合实力,中国人保财险相继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保险合作伙伴,为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
2019年11月19日,2019年度亚洲金融竞争力评选榜单公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 2019年度亚洲最佳财险公司奖。
公司业务
公司国内业务基本遍布全国所有城乡地域,公司国际业务项目覆盖183个国家和地区。此外,公司主动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在一带一路沿线共计59个国家开展国际业务,累计承担风险责任金额达1.3万亿元人民币。截至2019年底,公司共向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南非、北美、越南、菲律宾、柬埔寨、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巴西等国家派驻10个海外工作组,基本具备对一带一路沿线和中资利益密集区域的服务辐射能力。
主要业务
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等人民币及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和资金运用业务。
三、中国人保财险的历史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下辖人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健康,人保资产等;
2)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寿”,下辖中国人寿,国寿资产,国寿海外,国寿财险等;
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下辖短期出口保险、中长期出口保险、投资租赁保险、国内贸易保险等;
4)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太平”。
其中最不为内地人所知的就是中国太平,它曾代表国家经营海外业务,2001年满载的国家的重托,民族的希望,回国复业。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出巨大的贡献。
太平人寿历史悠久,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
2012年3月17日18时27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发布微博称:“中国四大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升格为副部级单位。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3月16日下午的会议上正式宣布了此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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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总则
1.1合同构成
1.2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释义见6.1)的驾驶各类机动车辆的人员,可作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
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烧伤或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
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
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
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烧伤(释义见6.4)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
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
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2.1.4约定的残疾、烧伤、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
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
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
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
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
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
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1.4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释义见6.7)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
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6.8)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为限,该比例在保险单中载明。
(4)意外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
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
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责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烧伤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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