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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产假津贴怎么算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第1张

生育险和医疗保险正式合并了,合并之后并不会对生育险的报销造成什么影响,主要就是简化了参保流程,也不会增加缴费的负担。

两个保险合并之后,产前检查费不再单独报销,可以和普通医疗费用一同报销,结算的标准和医保标准是一样的。

而且有社保卡的产妇出院结算时也可以直接刷社保卡,从社保卡中扣除生育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可以按以下方法计算:生育津贴=当月用人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是指女性参保职工发生引、流产的自然年度中。

具体就是首次进行缴费基数核定之月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参保职工人数。

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津贴。

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

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

产假的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

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

现法定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
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节育手术常规〉的通知》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药物埋植,自手术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6、人工流产、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息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息30天,4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两项休假合并计算。

上述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津贴这是一条兜底条款。

因各地对生育保险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津贴的发放范围也不尽相同,以上两项不能完全包括在里面。

如有的地区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后,给予男职工一定假期,以照顾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资照发。

为了使生育津贴的规定更科学、更合理,充分考虑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现实利益,本法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什么标准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即职工产假工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时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全额计发;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应发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不是产假工资。

一般来说,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由国家发放的生活费用。

但是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发放给休产假职工的工资。

两者发放的主体不同。

生育津贴是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然后由用人单位发给生育职工的。

但是产假工资却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员的。

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才能享受生育津贴。

而且部分城市规定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一定年限,比如满一年。

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没有达到缴费年限,仍需发放产假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

法律分析:不能同时领取。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