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个规章: (一)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1月2日省政府发布) (二)海南省医疗机构管理规定(1991年10月25日省政府发布) (三)海南省关于临时因公赴港出国和邀请国外人员来琼审批权限暂行规定(1988年8月15日省政府发布) (四)海南省有线电视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13日省政府发布) (五)海南省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1989年9月30日省政府发布) (六)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26日省政府发布) (七)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1993年4月6日省政府发布)。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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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文件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沈劳社发〔2007〕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局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7年8月28日印发(共印3500份)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城镇非从业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坚持低水平起步,从市情出发,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水平的原则;
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
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的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人群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平衡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证卡制作及业务经办、指导、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以及预算安排各项管理、经办经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教育、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残疾人联合会,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一、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指非低保或非低保边缘户的、未就业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下同)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下同)。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女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下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八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缴费水平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一、参保人员个人(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如下:一、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80元。
二、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
三、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老年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
沈阳市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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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启动实施以来,已过10年,但是部分参保人对于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理解尚存在许多误区。
5月31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就最常见的误区加以解读。
误区一:医保患者住院时间达到15天必须出院。
解读:医保患者住院是没有时间规定的。
病人能否出院、何时出院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来决定,是以病已治愈或好转为出院依据,必须严格执行省卫生部门制定的出院标准。
参保患者病未治愈(或未好转),即使住院时间达到15天仍可以继续住院治疗。
部分医院为防止医疗费用超支劝患者出院或强制患者出院的做法,是严重的医疗违规行为。
误区二:医保患者住院之时,医保卡个人账户里的钱花光后,医疗保险才给报销。
解读:参保人员医保卡内的钱就和银行存折一样,都属于参保者的个人财产,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的。
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时,必须负担基本医疗范围内的住院起付线费用和起付线以上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而医保卡中的钱可用于支付以上费用。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有病住院了,在出院结账时就可以用您医保卡中的钱支付住院期间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如果住院前您的医保卡中的钱已全部花光,那么以上费用就必须用现金支付了。
误区三:医保给医院的费用有额度限制,花完了患者就得出院。
解读:这里所说的“医保给医院的费用的额度限制”,简称“人均定额”。
它是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的管理手段,是医保部门与医院之间结算的依据。
目前沈阳市根据定点医院级别确定各医院住院患者人均单次结算医疗费用,这是个平均费用值,有的小病花不了,有的大病会超出,但总体上是平衡的。
人均定额与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没有直接联系,并不是给参保患者的医疗费。
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是以病已治愈或好转为出院依据,这一点卫生行政部门是有严格执行标准的,而不是以医疗费用达到定额结算标准为依据。
参保患者病未治愈(或好转),即使医疗费用达到定额结算标准,参保患者仍可以继续住院治疗,凡是劝患者出院或强制办理出院手续的,均属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电话:62161176)。
误区四:沈阳市民都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解读:这种理解不准确。
按照规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人群为: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中小学生、大学生、经社区及民政部门参保的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铁路医保和省级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职工不在沈阳市补充保险二次补偿范围之内。
医疗免费制度 ?
法律分析: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四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医疗免费制度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四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