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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买两份社保

1、社会保险可以缴纳两份,但不可以重复享受。

能不能买两份社保,第1张

例如:户口北京,2005年在北京工作有一个社保账户,2007年到上海工作,在上海也交社保,2008年又到山东工作也有一个社保账户,这是国家允许的,但同时只能有一个账户处于缴费状态,也就是说2008年如果还在北京的社保账户里缴费,上海和山东的账户就不能缴费了,如果山东的处于缴费状态,那北京的和上海的账户就必须是封存状态。 如果同时缴费,国家在计算退休金的时候也只能按照一个账户计费,另外两个账户是不记入退休金计算的,在办理退休的时候都按照原来的数额返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另外:目前国家规定,社保账户只能又缴纳地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按照刚才的例子,也就是说您只能把山东和上海的社保账户转移到北京,合并在一起。

4、相关法规政策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可以买两份社保,但是社会保险只能享受一份,多买了也没办法享受两份。建议您最好是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补充商业保险,因为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保的补充方式。

希望可以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按社保的相关规定,一个职工只能拥有一个社保帐户。

如果有两个社保帐户,可以按国家《社保关系转移和接续管理办法》申请异地社保帐户合并来转移社保关系成为一个。

至于另一个社保帐户即使停交以后也是有效的,可以在申请社保帐户异地合并的时候转移到现在长期工作的单位自己的社保帐户里。


理论上不可以在不同城市同时交两份社保,但实际上具有操作的可能性。

1、根据规定,每个人只能参加一份社保

2、但由于目前尚未实现全国联网,所以不再同一省份的两地是可以办理重复参保手续的,本省内自然不可以,会被系统提示重复参保。

至于说后果,主要涉及养老保险:今后只能以重复缴费为由申请退出其中一份的重复缴费部分,没有任何其他利益的。


1、社会保险可以缴纳两份,但不可以重复享受。

例如:户口北京,2005年在北京工作有一个社保账户,2007年到上海工作,在上海也交社保,2008年又到山东工作也有一个社保账户,这是国家允许的,但同时只能有一个账户处于缴费状态,也就是说2008年如果还在北京的社保账户里缴费,上海和山东的账户就不能缴费了,如果山东的处于缴费状态,那北京的和上海的账户就必须是封存状态。 如果同时缴费,国家在计算退休金的时候也只能按照一个账户计费,另外两个账户是不记入退休金计算的,在办理退休的时候都按照原来的数额返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另外:目前国家规定,社保账户只能又缴纳地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按照刚才的例子,也就是说您只能把山东和上海的社保账户转移到北京,合并在一起。

4、相关法规政策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可以买两份社保,但是社会保险只能享受一份,多买了也没办法享受两份。建议您最好是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补充商业保险,因为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保的补充方式。

希望可以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国家规定,一个人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社保账户,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同时拥有几个社保账户,但同时只能有一个账户是属于缴费状态。

例如:户口北京,2005年在北京工作有一个社保账户,2007年到上海工作,在上海也交社保,2008年又到山东工作也有一个社保账户,这是国家允许的,但同时只能有一个账户处于缴费状态,也就是说2008年如果还在北京的社保账户里缴费,上海和山东的账户就不能缴费了,如果山东的处于缴费状态,那北京的和上海的账户就必须是封存状态,如果同时缴费,国家在计算退休金的时候也只能按照一个账户计费,另外两个账户是不记入退休金计算的,也许在您办理退休的时候能按照原来的数额返还您。

另外:目前国家规定,社保账户只能又缴纳地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按照刚才的例子,也就是说您只能把山东和上海的社保账户转移到北京,合并在一起。


不可以。

社保是国家强制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保险,即员工只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五险。但是员工只能和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换言之,一个人交了两份五险,即说明个人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是违反劳动法的。因此一个人只能交一份五险。

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若同时与两家及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是一个例外。


在一个城市就不行,因为每个人只有一个社保号就是身份证号,由于社保是一种政府福利,所以在一个城市可能办不到,但如果你到外地,则可以办,等你回到户口所在地后可以转回来.不是两份社保,只是个人帐户的基数大了,


1、不可以,由职工选择保留其中一份,另一份其中重复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例如:户口北京,2005年在北京工作有一个社保账户,2007年到上海工作,在上海也交社保,2008年又到山东工作也有一个社保账户,这是国家允许的,但同时只能有一个账户处于缴费状态,也就是说2008年如果还在北京的社保账户里缴费,上海和山东的账户就不能缴费了,如果山东的处于缴费状态,那北京的和上海的账户就必须是封存状态。

如果同时缴费,国家在计算退休金的时候也只能按照一个账户计费,另外两个账户是不记入退休金计算的,在办理退休的时候都按照原来的数额返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另外:目前国家规定,社保账户只能又缴纳地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按照刚才的例子,也就是说您只能把山东和上海的社保账户转移到北京,合并在一起。

扩展资料: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不能买两份社保,也不可能领取双份退休金。

只能在买社保的时候,提高自己购买的标准,到时候退休金的计算是按照购买社保的总额来计算你的退休金的,你买得高,退休金就高。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你想多买一份,你只能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或者商业保险。


不可以,由职工选择保留其中一份,另一份其中重复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