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吉福康爱两全保险保什么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 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 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 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全残 ( 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福康爱 B 款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吉福康爱 B款重疾合同”) 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被鉴定为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 65 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本合同及附加吉福康爱 B 款重疾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当投保人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及附加吉福康爱 B 款重疾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