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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责任限额可以约定各项的限额

一、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什么呢?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可以约定各项的限额,第1张

二、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提高20万是指有责任的限额的总额,无责任限额的总额是1.99万,具体数额规定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三、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交强险的保险人在承担赔偿数额的限制性规定。在一个案件中,承担交强险的保险人每项赔偿数额不超过限额,总的赔偿数额也不超过总的限额。这和受害人最终得到的赔偿数额不是一回事,这只是说明在一个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从交强险中获得的最高赔偿限额。受害人最终得到多少赔偿数额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关,与其受伤害的程度等有关。假如机动车一方全责,受害人一方无责任,受害人需要的赔偿数额很高,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机动车有商业险的从商业险中补足;商业险也不能补足的或者机动车无商业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