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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什么叫安全生产责任险?)

什么叫安全生产责任险?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最早始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的初步探索发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国内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

服务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险(什么叫安全生产责任险?),第1张

其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速度较快,发展程度也较成熟,1998年曾在《建筑法》中被规定为强制投保保险,而后虽然随着《建筑法》重新修订被取消强制投保,但受立法推动影响,目前依旧占据我国安全生产保险市场较大业务份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则是继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后,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全新险种,在保障范围、保障功能与保障力度等方面都较前两者进一步优化完善,受到国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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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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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法》中的鼓励投保,升级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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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专门为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定包括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与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与改进等事项的规范指导。

综合近年来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视与推动,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立法推广经验,新《安全生产法》修订送审后,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迎来巨大的市场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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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相较于2014版《安全生产法》,新法修订送审内容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修订为: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此前,2002版《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而2014版《安全生产法》则增加“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直至新版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同时,针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责任,新版修订内容还单独增加一条处罚内容,保证相关经营主体切实履行投保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此外,新版修订内容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体主要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最高决策权和指挥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相关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提高,也促使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有效分散、转移、防范与应对相应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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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思考建议

推动立法建设,是目前国内多个政策性工程险种发展的普遍市场呼声,但目前只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着较好的政策进展,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在国内的立法推动经历,可以预见,一旦立法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的投保应用将会快速扩展,险种的配套保险服务、险种功能、市场运作等也将获得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

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工程险种的初期推广应用,可以看到险种的强制推行办法并不只局限于政府立法推行一项,以欧美国家为例,其实行的政府、银行、市场三重强制推行办法,能够更全面、系统的保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内的相关工程险种的有效投保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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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层面,立法规定保证了相关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拥有保险保障,即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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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层面,针对工程项目的贷款条件即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相关工程险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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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层面,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参与的多元化主体市场准入筛选机制,令相关经营主体能否取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或保险产品浮动费率的高低,成为影响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进而优胜劣汰,实现市场良性循环。

通过以上三个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保证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险种的有效市场推广应用。这种多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是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的。

推动立法建设,是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随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进入送审阶段,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立法建设进程也更进一步,为更大市场范围内的快速推广应用创造机遇可能。同时,参考发达国家市场经验,立法建设之外,包括银行、市场等多层次的强制推行机制也能够保证险种的快速市场推广应用,是我国安全生产责任险未来市场发展的方向之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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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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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作出指导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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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对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引导,并以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

三份重要的中央政策文件,为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市场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与规范指导作用。

但在具体市场发展方面,目前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在着险种投保覆盖率低、保费规模小、赔付率高、事故预防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涉的各大市场主体密切相关,因此,这里主要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市场主体分析角度,探索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有效推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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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位

投保单位,即是指与保险机构订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用,享有获得赔偿和接受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权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目前国家政策,主要集中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这八大高危安全生产领域领域。

对于目前安责险市场普遍存在的投保覆盖率低、保费规模小等问题,上述投保单位方面主要存在缺乏企业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同时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认知不充分的问题。

缺乏企业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

尽管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各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文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但对于部分企业,其自身始终缺乏足够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尤其在已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认为购买其他商业安全生产保险会增加企业经济负担,缺乏主动投保动力。

对安全生产责任险认知不充分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的正式确立,始自于1998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必须投保建工意外险。此后,企业普遍以投保建工意外险的方式提高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作用,即便2011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取消建工意外险的强制投保,受各地方政策惯性影响,企业对于安全生产类保险的认识依旧主要集中于建工意外险。

同时,随着工伤保险的出现,商业属性的雇主责任险快速发展,安全生产企业经营者虽然有了更多的险种投保选择,但对于不同险种的保障作用与自身的保障需求匹配,却出现一定的认知难度。即不清楚各个险种的具体保障功能作用与特点、如何投保才能有效防范应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诞生发展始于近几年,相较建工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无论在发展时间还是市场认知方面,都存在一定劣势,这进一步导致企业缺乏对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认知,缺乏主动投保动力。

因此,对于安责险的投保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其自身企业安全生产保险保障意识,同时加大安责险的市场普及与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充分认识安责险的各项功能作用,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能够形成的有效保险保障,促进企业的主动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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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

保险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承保机构,主要负责险种产品的设计工作,为市场提供投保、理赔与风险管理等保险服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影响。

但目前,在国内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发展中,安责险由于诞生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对于各大保险公司而言,其依旧是一个全新的险种产品,无论在配套服务机制,还是专业人才、技术、管理力量方面,都仍存在缺陷问题,需要一定时间进行积累与完善。

配套服务机制

首先,在配套服务机制方面,安责险的主要特点即是有效的事前风险防控,然后才是有效的事后赔偿保障,通过“安”“保”结合的方式理念,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建立双重安全生产保障。

但客观上,国内安全生产保险领域普遍缺乏较为成熟、完善的风险管理服务机制,各险种产品的主要作用依旧主要体现在事故后的保险赔偿方面,涉及到的风险管控内容也多停留在保前风险审核,缺乏必要、有效的事前与事中风险管理服务机制。

当然,2019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的发布,对各大保险公司在安责险的事故风险管理服务方面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指导,但具体的风险管理服务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仍需各大保险公司不断投入与探索。尤其在各项科技应用赋能保险行业的大背景下,如何有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保险技术手段,建立完善、有效的风控管理服务,也应成为保险机构未来的发展重点。

其次,在管理方面,保险公司还应加强自身的服务管理,部分开展安责险市场业务的保险公司,即便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发布后,仍未建立相应配套服务机制,将安责险当成一般意义的保险,依旧围绕投保审核、保险理赔等基础险种功能开展保险服务,这显然是保险公司服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与问题。

此外,建立安责险的风险管理服务机制,客观上还需要专业的人才、技术与管理力量支持,在这一点上,国内保险公司一方面缺乏时间上的积累,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自建技术团队投入较大,效果作用时间周期较长,因此,在这一方面主要还应借助专业的第三方专业技术组织力量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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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即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咨询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

对于各大保险公司而言,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普遍具有专业化、复杂化、动态化的风险特点,这客观上对其风控服务管理提出着较高的要求。而正如上文所述,国内保险公司目前对于相应的专业人才、技术与管理力量是较为缺乏的,依据《规范》指导,相应的风险管理服务可以借助第三方专业技术组织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力量完成。

但从定义上来看能够发现,目前这类第三方专业技术组织的市场主体类型众多,这一方面造成不同市场主体间存在技术服务规范、标准与服务质量的差异,也不利于后期市场监管工作的展开。

尤其在各具体地方实施文件中,一些主管部门还将保险中介组织如保险经纪人,指定为安责险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这在客观上是并不合理的。国内保险经纪人的主要角色功能,目前主要还是围绕保险产品营销而来,兼有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功能,但也仍待进一步发展完善,其自身功能属性定位,决定其无法扮演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主体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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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责任险由于适用各大安全生产领域,其所涉政府监管机构也较多。除统筹安责险市场业务监管的中国银保监会,还包括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对应的应急管理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对应的工信部;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对应的交通部门;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对应的住建部门等等。

这些政府监管部门在安责险的政策推进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具体实施方案制定、规范监督等监督与指导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安责险在政策推进落实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监管落实问题。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提出的“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许多地区尚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无法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从而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

同时,地方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有针对性、细致、明确的安责险落实监管与处罚机制,确保企业如实投保,防止企业拒保、漏保或获取相应证件后即不续保等情形出现。

此外,目前国内安责险的应用范围领域众多,未来还将进一步扩大发展,相应的险种功能与保险服务也必然面临进一步的探索发展。但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保险行业组织协会,相应的行业规范指导与行业研究,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负责,这对我国安责险未来市场发展的是不利的,因此,建议成立独立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业协会,促进国内安责险的快速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目前国家在各大安全生产领域重点推进的全新安全生产险种,受到来自政策方面的有效力量推动。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市场发展,在各大市场主体方面仍存在相应的发展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够进一步快速健康推进安责险的市场发展。

环安保险公司介绍?

环安保险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环境保护和安全领域的保险公司,其主要业务包括环境污染责任险、环境修复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公司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和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以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

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团队和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安全的保险服务。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强制企业购买的吗?

我国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最早始自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两大险种的初步探索发展,二者共同搭建起国内最初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体系。

其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速度较快,发展程度也较成熟,1998年曾在《建筑法》中被规定为强制投保保险,而后虽然随着《建筑法》重新修订被取消强制投保,但受立法推动影响,目前依旧占据我国安全生产保险市场较大业务份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则是继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后,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全新险种,在保障范围、保障功能与保障力度等方面都较前两者进一步优化完善,受到国家政策上的大力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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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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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法》中的鼓励投保,升级为“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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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专门为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定包括基本原则、服务内容与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与改进等事项的规范指导。

综合近年来国家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视与推动,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立法推广经验,新《安全生产法》修订送审后,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迎来巨大的市场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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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

相较于2014版《安全生产法》,新法修订送审内容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内容修订为:

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此前,2002版《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而2014版《安全生产法》则增加“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直至新版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出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同时,针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投保责任,新版修订内容还单独增加一条处罚内容,保证相关经营主体切实履行投保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此外,新版修订内容还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体主要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有最高决策权和指挥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决策人”,将安全生产责任压实。相关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提高,也促使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有效分散、转移、防范与应对相应安全生产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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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思考建议

推动立法建设,是目前国内多个政策性工程险种发展的普遍市场呼声,但目前只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着较好的政策进展,参考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在国内的立法推动经历,可以预见,一旦立法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险市场的投保应用将会快速扩展,险种的配套保险服务、险种功能、市场运作等也将获得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

与此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工程险种的初期推广应用,可以看到险种的强制推行办法并不只局限于政府立法推行一项,以欧美国家为例,其实行的政府、银行、市场三重强制推行办法,能够更全面、系统的保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在内的相关工程险种的有效投保应用。

1

政府层面,立法规定保证了相关安全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拥有保险保障,即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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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层面,针对工程项目的贷款条件即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相关工程险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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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层面,通过建立保险公司参与的多元化主体市场准入筛选机制,令相关经营主体能否取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或保险产品浮动费率的高低,成为影响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进而优胜劣汰,实现市场良性循环。

通过以上三个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保证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险种的有效市场推广应用。这种多层面的强制推行办法是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的。

推动立法建设,是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随着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内容进入送审阶段,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立法建设进程也更进一步,为更大市场范围内的快速推广应用创造机遇可能。同时,参考发达国家市场经验,立法建设之外,包括银行、市场等多层次的强制推行机制也能够保证险种的快速市场推广应用,是我国安全生产责任险未来市场发展的方向之一。

安全四大体系?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体系,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从管理层到技术层、从各个不同专业到各个岗位环节都要健全落实。

二是要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切实把客观是在的风险管控好,把生产中出现的隐患治理好,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做好常态化管理,防止漏管失控。

三是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系,多年的实践证明,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是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也是政府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必须持之以恒地加以完善和推进。

四是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体系,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同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大力推行安全诚信制度、安全承诺公告制度、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险,从而强化安全生产的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