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适用保险法吗(出险几次后不能买交强险?)
出险几次后不能买交强险?
出险3次后不能购买交强险。出险3次后不能购买交强险是因为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辆存在较高的风险,可能会频繁发生事故,给保险公司带来较大的赔付压力。保险公司的目标是保障车主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自身的经济风险。出险3次后不能购买交强险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车主故意制造事故或者频繁发生事故以获取保险赔偿。这样的规定可以起到一定的约束和警示作用,促使车主更加谨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此外,出险3次后不能购买交强险也是为了保护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频繁出险的车辆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仍然可以购买交强险,可能会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潜在的风险。因此,出险3次后不能购买交强险的规定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道路安全的需要。车主在驾驶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事故的发生。
交强险保险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释义] 本条是对责任保险的定义及赔偿方式的规定。
责任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订立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实际上是由保险人担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以某一具体的物质形态的财产为标的的保险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发生民事赔偿责任,就需要向受损害的第三者支付金钱或者实物作为赔偿,所以,这种保险实际上是以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也应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受损害的第三者必须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缺少其中一个条件,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以具体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责任的构成较为简单,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毁损灭失的,保险人即负有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以具体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投保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可以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者支付保险金。这是由责任保险的目的决定的。责任保险合同具有免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效力。在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一旦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代为承担,因此,保险人不必先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而可以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具体方式,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时间、地点、金额,应按照民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执行。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具体的财产,所以,责任保险合同中都没有也不可能有保险金额,但可以规定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合同,不仅指保险合同,还包括被保险人与受害的第三者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如果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大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则保险人只须按照赔偿限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赔偿。
哪些国家有交强险?
1931年,英国开始正式实施交强险。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英国全面实行“过失责任制”,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或者过失时,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日本的交强险:1955年日本通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实行“无损失、无利润”原则,费率由中立组织财险费率算定机构估算后呈报金融厅审查。费率的制定主要参考投保汽车数量、事故率、事故平均赔偿金额等。为保证保险公司不亏损,规定另征收附加保险费作为手续费,对死亡事故车主还要追加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