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飞翔信息网>保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一切险,平安险,水渍险的区别为:保险内容不同、责任范围不同。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第1张

小编补充平安险平安险是单独海损不赔。

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

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11种一般附加险:1.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2. 淡水雨淋险条款;
3. 短量险条款;
4. 混杂、沾污险条款;
5. 渗漏险条款;
6. 碰损、破碎险条款;
7. 串味险条款;
8. 受潮受热险条款;
9. 钩损险条款;
10. 包装破裂险条款;
11、锈损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即汽车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即“车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
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可分交强险和商业险两大类,而商业险又可以具体分为基本险(也称主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

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承保范围

平安险又称“单独海损不赔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之一。

保险人只负责货物全部损失和特定意外事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

保险责任范围为:(1)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因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互撞、沉没、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装卸、转运时整件货物的落海损失;
(4)避难港的卸货损失与在避难港、中途港支付的特别费用;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合同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时,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7)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危险时,被保险人合理的施救费用。

水渍险的承保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保障责任之前,还可保障被保险货物因为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而导致的部分损失。

换句话说,所谓水渍险,其实也就是保障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被水淹没从而导致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的水渍险在保障范围,免责范围等方面有所差异,比如有的水渍险还区分是海水浸渍还是雨水浸渍,且对于雨水浸渍导致的失误不予赔付的。

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专家为你免费解读!。

水渍险对货物遭受水淋所导致的损失负责吗?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货物被水淹没,引起货物的损失。

具体来说还分为是海水浸渍还是雨水浸渍。

有的是不赔雨水浸渍的。

就算有水浸渍,还要看那水是引起的货物损害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

是间接原因的话,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解释与平安险的不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较平安险大,多出了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范围:必须是有水淹没到货物并引起货物损坏。

举例:平安和水渍的区别、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船仓漏水,海水浸泡皮革,皮革变臭,导致同在一起的烟草变臭而不能销售。

水渍不赔烟草损失,可是平安有可能会赔。

谢谢。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有哪些

一、海上货运险的基本险主要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平安险保险责任: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胶合板,旧设备,化工品类,五金类)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所有普通货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根据承保风险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般附加险有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钩损险,受潮受热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这11种一般附加险可供投保基本险为平安险或水渍险时选择加保,但在投保一切险时则不需加保,因为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已包括上述11种附加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别附加险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具体有哪些承保范围

一、海上风险与损失(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风险,如海运途中因战争引起的损失不含在内。

另外,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它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中的一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

上述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发等风险,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吗?答:不是,这些是发生在内陆或内河或内湖的风险,但对于海运货物保险来说,这些风险是伴随海上航行而产生的,且危害往往很大,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需要,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地把它们也列入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互撞、失火、爆炸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海上损失与费用海上损失与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与费用。

按照海运保险业务的一般习惯,海上损失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与费用。

1.海上损失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灭失。

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

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就其损失情况不同,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来源:考试大(1)实际全损。

是指该批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货物受损后已失去原有的用途。

如整批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船被海盗劫去,货物被敌方扣押,船舱进水、舱内水泥经海水浸泡无法使用,船舶失踪半年仍无音讯等。

具体来讲,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第一,保险标的完全灭失。

指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完全毁损或不复存在。

如大火烧掉船舶或货物,糖、盐这类易溶货物被海水溶化,船舶遭飓风沉没,船舶碰撞后沉入深海等。

第二,保险标的丧失属性。

即指保险标的的属性已被彻底改变,不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内容,例如货物发生了化学变化使得货物分解,在这类情况下,保险标的丧失商业价值或使用价值,均属于实际全损。

但如果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损失虽然严重,但属性没有改变,经过一定的整理,还可以以原来的商品名义降价处理,那就只是部分损失。

第三,被保险人无法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仍然实际存在,可能丝毫没有损失,或者有损失而没有丧失属性,但被保险人已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对它的有效占有。

比如,一根金条掉入了大海,要想收回它是不可能的。

再如,战时保险货物被敌方捕获并宣布为战利品。

第四,保险货物的神秘失踪。

按照海上保险的惯例,船舶失踪到一定合理的期限,就被宣布为失踪船舶。

在和平时期,如无相反证据,船舶的失踪被认为是由海上风险造成的实际全损。

船舶如果失踪,船上所载货物也随之发生“不明原因失踪”,货主可以向货物保险人索赔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

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被保险货物的实际损失已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与继续运送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具体来讲,保险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如船舶触礁地点在偏远而危险的地方,因气候恶劣,不能进行救助,尽管货物实际全损还没有发生,但实际全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
又如货物在运输途中严重受损,虽然当时没有丧失属性,但可以预计到达目的地时丧失属性不可避免。

这类情况下被保险人就可以按推定全损索赔。

第二,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

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可能收回该标的,或者收回标的的费用要大于标的回收后的价值,就构成推定全损。

第三,保险货物严重受损,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该批货物就构成了推定全损。

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

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

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该种损失属于推定全损。

因为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

(1)共同海损。

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例如,暴风雨把部分货物卷入海中,使船身发生严重倾斜,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货会全部沉入大海,这时船长下令扔掉部分货物以维持船身平衡,这部分牺牲就属于共同海损。

由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免于遭受整体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该由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最后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这就叫共同海损的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确实遭遇危难。

即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第二,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第三,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如果只是为了船舶或货物单方面的利益而造成的损失,则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第四,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2)单独海损。

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该损失仅由各受损方单独负担。

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而共同海损,则应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2.海上费用海上风险除了使货物本身受到损毁导致经济损失外,还会造成费用上的损失。

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这些费用也给予赔偿。

包括主要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两种。

1)施救费用。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他的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各种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

是指被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并获成功,而向他支付的劳务报酬。

二、外来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风险损失。

另一种是特殊外来风险与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例如,战争、罢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导致的损失等。

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