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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第1张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 。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 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是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3.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履行的义务是

法律分析: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

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人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也不应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

为此,保险人将额外赔付救助费(含调查费在内),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足额保险,救助费也是按比例赔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财产保险的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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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承保是基于对保险标的可预测、可估计的危险程度的评估而作出的,收取保费的多少是根据保险标的在选定的情况下危险程度的高低来判定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对保险公司影响重大,会导致保险公司承保的基础和条件发生改变,它会合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增加,因此,法律规定在保险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通知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通知义务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履行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的主体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

另外,只要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定后果,而不论其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被保险人履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后,保险人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法定的权利,一是要求增加保险费,二是解除保险合同。

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如果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绝,保险公司则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当然,如果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保险公司事后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法律上推定为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的默认,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