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警报声音规定
更新时间:2023-04-10 21:34:56阅读:114
一、防洪警报声音规定:
1、预备警报:鸣30秒,停30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 2、撤离警报:鸣30秒,停10秒,反复六遍为一个周期。 3、解除警报:连续鸣60秒。 以上均进行一个周期。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文预报;海洋部门必须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