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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度开始时间

2014年3月1日

一、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是从2014年3月1日开始的。

二、政策依据:

认缴制度开始时间,第1张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认缴制是公司法在2013年12月28日修订,并且在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是受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