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中全责方有义务垫付伤者医药费用吗
更新时间:2023-04-10 21:30:50阅读: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根据本条规定,全责方没有法定义务垫付伤者的医药费用,但从道义出发或者从事故处理的最终结果考虑,由您先行支付伤者的医药费用并无不当。目前,如果您已经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10000元额度内先行垫付,已保证伤者的正常治疗并解决自己全额支付这笔费用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