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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代课教师工龄的认定文件

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相关要求

国家关于代课教师工龄的认定文件,第1张

一、明确认定范围

根据《瑞金市中小学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瑞府办字[2015]94号),截止本方案下发前,在我市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被辞退和已离岗、没有被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正式录用的代课教师;仍在岗的代课教师(不含市政府批准的编内聘用临时代课教师,退休返聘的代课教师,在中小学校实习、见习、支教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本次代课教师身份的认定范围。

二、认定原则

对代课教师的身份和代课年限进行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下列人员不属于认定对象:办理了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按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落实了政策的“三类人员”;在私立学校任教的代课教师;《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赣教发[2013]13号)文件下发前(即2013年9月23日)已死亡的代课教师。

(二)曾在我市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代课教师,现户籍不在瑞金的,在我市申请认定(仅认定在我市公办中小学任教的年限);户籍在瑞金的,在其他县市任教且未在我市公办中小学任教过的代课教师,不在我市认定;2013年9月24日至实施方案下发之日(即2015年7月7日)死亡的代课教师,可由其配偶、子女提出认定申请。

(三)公办中小学代课年限合并计算:代课满1学期的,认定为半年,即6个月;代课满两学期的,认定为1年;代课未满1学期的,按实际代课月份认定。代课年限仅认定在我市公办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的年限,其他非教学工作经历不予认定,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代课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代课年限超过1年,但尾数出现不满1年的月份,3个月以下的舍去不计,满3个月至8个月认定为半年,超过8个月但未满1年的认定为1年。

(四)无原始凭证,提供证明材料证明代课经历的,证明人应为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且每一阶段代课年限证明人数不少于3名。证明人与申请人有直系亲属或三代旁系亲属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所出具的证明无效。证明材料由认定工作小组负责逐一调查取证,调查人不少于2人,调查材料需由调查人签名确认。

三、认定的方法步骤

此次认定包括培训和公告、个人申请、提交材料、审核和认定、资料归档5个环节,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具体如下:

(一)培训和公告

8月10日前,各乡镇要召开好中小学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在圩镇、村委会、学校以及交通要道等醒目处张贴实施方案,宣传我市中小学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政策措施、方法步骤等。

(二)个人申请

8月11日至25日为个人申请时间,逾期未申请者,不予补报。

符合认定条件的代课教师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向曾任教学校所在乡镇的中心小学或市属学校提出申请并领取相关表册。曾在我市多个乡镇、学校任教的,向任教时间最长的学校所在乡镇的中心小学或市属学校申请;原任教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的中心小学或市属学校提出申请。2013年9月24日至本方案下发之日(即2015年7月7日)死亡的代课教师,由其配偶或子女代其在曾任教的学校所在乡镇的中心小学或市属学校进行申请。

(三)提交材料

8月11日至8月31日为个人提交材料时间。申请人领取并填写好相关表册后,将实施方案附件1-7以及代课年限原始凭证或证明材料提交至乡镇中心小学或市属学校。

代课原始凭证由代课教师自行搜集,学校有义务为代课教师搜集证据提供必要的协助。下列材料可作为代课原始凭证:

1.市教育局、档案局、乡镇政府、原任教学校留存的能证明其代课身份和经历的档案或表册;

2.原任教学校、乡镇或村发放工资的花名册。每学期至少提供1个月的工资发放单方可认定为其本学期在该校工作;

3.个人保存的能证明在学校工作的其他原始材料。

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由原件保管部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加盖公章。

代课教师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可提供时任学校领导、同事、所教学生的证明材料。

(四)审核和认定

8月20日至11月10日为审核和认定时间,分5个步骤进行。

1.乡镇(学校)初审。各乡镇、市属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工作小组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代课教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2.乡镇(学校)初审公示。经初审的乡镇学校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在乡镇政府、中心小学及代课教师所在村居公示,市属学校在校内公示。公示内容包含代课教师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代课经历、代课年限、家庭住址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为14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在公示期内,提供证明材料,报乡镇(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查证核实,逾期不再受理。

3.市级复核。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填写《瑞金市公办中小学代课(民办)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认定表》,并逐人建档,将代课教师认定信息汇总表报送至市认定工作小组,即市教育局人事科。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干部组成若干工作组,按相关程序到各乡镇、市属学校对代课教师认定信息进行复核。

4.复核公示。市认定工作小组复核后,将复核信息返还乡镇(学校),复核信息在所在乡镇、相关村居委会、学校同时公示。公示内容与初审公示的项目一致,公示期为14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在公示期内,提供证明材料,报市认定工作小组查证核实,逾期不再受理。

5.审批确认。复核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认定工作小组将复核后的代课教师身份和代课年限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审批确认。

(五)资料归档

各乡镇要建立“一人一档”的认定档案,于11月20日前将档案交市教育局人事科,认定工作完成后移至人社局归档保存。


有关工龄的文件可以给你介绍一下,你可以对照一下,在和当地教育或人事部门联系,

1、根据文件规定,经组织批准最后一次为代课教师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其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被招收录用人员原所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与其签订了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

(2)1995年1月1日《劳动法》颁布施行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3)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至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时无违法犯罪记录。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被招收录用前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的时间不得计算为连续工龄。  

(1)在同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连续从业时间不满1年的期限。  

(2)因劳动(聘用)合同未到期而自行脱离,且没有办理提前解除合同手续的。  

(3)虽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但实际未参加工作的期限。

(4)在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以及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在合同期外的期限。

(5)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期限。


教师的工龄是指参加工作至今的时间,基本是连续计算的,有时还将在校读书时间也计算在内(还有以前是做别的工作的,与教学无关的,但也计算在内)。

而教龄是指参加教育工作至今的时间。

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1979)规定“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师的工龄是指参加工作至今的时间,基本是连续计算的,有时还将在校读书时间也计算在内(还有以前是做别的工作的,与教学无关的,但也计算在内)。

而教龄是指参加教育工作至今的时间。

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1979)规定“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以前做过代课老师,后又转外地企业工作。代课老师这段时间给计算工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