俾斯麦建立的三项保险制度
1871 年德意志帝国统一后,俾斯麦成为帝国第一任总理。他开始真正着力改善劳动者处境。议会通过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涉及到了工人保险的问题,此外“陆海军人养老金和遗属救济法”要求雇主对工人的工伤进行赔偿。
除了政府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劳工的权益,民间的慈善组织也开始行动。一开始是一些高位行业自发组织的救助活动,后来教会、社会团体等创办的收容所、孤儿院等慈善机构,也在从事救济贫民的活动。
后期容克资产阶级迫于压力和政治需要,将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国家立法体系。最早被提出的《意外保险法》揭开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序幕,工业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制度。保险费由企业主承担三分之二,剩余的由工人支付。因意外事故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五个星期才能领到保险金,之前由疾病互助会负担。帝国银行办理一切事故保险。
而后,俾斯麦又提出了《事故保险法》和《疾病保险法》,除了参保人数不断增加,这两项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渐扩大,涉及到海军和陆军中文职人员、农林业、建筑业、造船业等从业人员。
《养老和残废保险法》是最晚颁布的保险法,俾斯麦认为把一部分钱作为养老金发放给普通人,会增加他们对国家的忠诚度,因此一直锲而不舍的致力于养老保险法的制定。
俾斯麦在统治时期提出了这三项保险制度,也就是《工伤事故保险法》、《疾病保险法》和《老年和残废保险法》。这三项法规构成了德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三个重要支柱。
这三项保障制度具有系统性,完善性,为社会多种情况下需要保险的人们提供了全面细致的参考。而且几乎涵盖了全部的劳动人口。另一方面,这项法案还具有强制性,增加了社保制度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使贫困人口得到救助,社会免于受到动荡。
而且,社会保险的承担方式也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将社会保障制度分摊给各个责任者,强调个人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保的基金来源更加稳定。到现在为止,这种社保制度还被许多国家沿用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