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包括
培育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重点是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并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开展分类指导和典型示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发展动力。对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要进行分类指导和典型示范,因地制宜地发展一批符合当地特点的经营主体。比如,对于粮食主产区应该鼓励发展种粮大户;集体经济基础好的地区应该鼓励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社;专业性和合作性比较强的农业生产领域应该鼓励发展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要求比较高的领域,应该鼓励发展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要求高和联合性比较强的领域,应该鼓励发展新型产业联合体。目前,小农户仍然是农村人口的主体,其发展关系到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生存问题,因此一定不能放弃小农户。要实现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互融合,实现共享发展。
二是强化财政扶持,破除融资约束,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发展活力。融资难是各类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普遍障碍,要通过财政补贴和创新金融制度,给予各类经营主体一定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政策支持。加大信贷支农的力度,通过“金融输血”和“金融造血”,进一步激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活力。
三是创新组织形式,破解制度约束,增强各类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土地入股、资金入股、资产入股和技术入股等方式,创新经营主体的联合形式;通过“园区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超市等方式,创新农业生产和服务组织形式;通过“农超对接”、农业品牌建设和质量认证等方式,创新农产品的销售组织形式,最终提升各类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
四是培育农村现代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为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人力资本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掌握农业技术、懂经营管理并且愿意扎根农村的优秀人才。面对农村人口空心化和老龄化等问题,需要通过教育政策、待遇政策和公共服务政策配合,实现农村和城市人口的双向流动。鼓励有志在农村发展的青壮年投身农业现代化建设,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管理的农业职业经理人。
五是强化农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与发达的农业生产国相比,我国农业现代化程度不高的原因之一是农业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农业公共服务相对滞后。这就需要建立现代化的农业服务体系,其一,需要加大在农业电力、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力度,加快改善公共服务条件。其二,需要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农业服务体系社会化建设,将农业生产体系和市场进行有效对接,形成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的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生产技术、气象信息、市场信息、品牌建设等领域的开发。
六是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解决各类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农业生产面临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质量安全风险等,往往收益波动较大。在农产品市场逐渐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市场面临的竞争压力也在不断增加。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农业重大灾害保险还不完善。因此,应加快普及和完善各项农业保险制度,逐渐建立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强化对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等,为各类经营主体降低由于自然灾害、市场波动以及质量安全等原因导致的损失,降低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