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必须要本人去的事项
更新时间:2023-03-13 19:22:05阅读:30
第一部分: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这一部分遵循《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意思是,代签的保单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白字一张,一切以投保人的亲笔签字为准。
第二部分: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也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意思是虽然合同是代签的,但后续投保人依旧按照合同规定缴纳保费,合同还是生效的,
最典型的便是前面说到过的邓先生的案例,如果已经交了好几年保费,在明知保险合同存在的情况下,以代签为由让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就不能成立了。
第三部分: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一条主要针对的是线下填写健康告知或者抄录风险提示语。
消费者在购买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时,时常要抄录这样的提示语:
还有投保健康险产品时,要填写健康告知,有些消费者嫌麻烦,索性就让代理人代填写,自己只需在最后签个字。
这种情况下,就视为投保人对投保行为的认可,属于本意,所以合同是有效的。
第四部分: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