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是
保险业务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也称可保险利益原则,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要求保障的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是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重要条件。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时,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提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人事同时,必须诚实守信,以最大的诚意恪守信用,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互不欺骗和隐瞒,并保证正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和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国际公认的原则,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投保承保,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强迫对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强迫所属人员投保,也有些当事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强迫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投保,这都是违背自愿原则的。
3.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诚实相待,恪守信用,公平合理地订立保险合同。比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欺骗,不得隐瞒。严格遵守这一基本原则,有利于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有关当事人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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