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顾主责任保险
1.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根据雇用合同或有关劳工赔偿法规,雇主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或因患有与专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各类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对其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均有依法或依据雇用合同负责赔偿的义务,故都适宜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3.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但收益者是与雇主有雇用合同关系的雇员。
4.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雇主责任保险多采用“期内索赔式”承保,即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作为确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5.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分为死亡和伤残两种。死亡赔偿的限额为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伤残赔偿则有三种情况: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办理;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参照保单所规定的赔偿比例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确定;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经医生证明,按被雇用人员的工资给付赔偿。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各国的规定不一。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一般由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的要求,以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制定赔偿限额,但最高不超过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6.雇主责任保险与劳动保险的区别。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劳动保险属于社会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因雇主未能尽其法定义务,即因为过失或疏忽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劳动保险虽然也是承保雇员遭受人身伤亡或疾病时的雇主赔偿责任,但不考虑雇主有无过失。劳动保险负责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遭受的人身伤害和疾病的赔偿责任,是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此外雇主责任保险由雇主支付保险费;劳动保险常常有政府、雇主和雇员共担保险费。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金交给雇主(最终落实到雇员身上);劳动保险的赔偿金直接交给受伤雇员(或由法院交给雇员)。
7.雇主责任保险的附加责任。我国雇主责任保险有两项附加责任,即附加医疗费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医疗费保险承保雇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患职业病以外的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只限于在国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人累计以不超过附加医药费保险的金额为限。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是对被雇用人员在保险期限内,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佩服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
够用了吧,我把看家本领都拿出来了,还不认我替你写得了,再说雇主责任保险也不是什么新型的险种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