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国企上班交养老保险吗
更新时间:2022-10-24 02:41:21阅读:30
1988年国家没有全民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只有对1986年入厂的国企合同制职工才给予参保缴费,当时缴费很低,为本人基本工资的2%。由于刚刚进厂工作,工资很低,缴费也很少,不超过两元。
我们国家从1986年10月开始,对新录入的国企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因此,合同制职工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自然也就没有过渡性养老金,只有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才有过渡性养老金。
但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缴费制度之初,是没有个人账户的。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全部划入了统筹基金,这样一来,个人账户是零,对于职工来说,是吃亏的,虽然缴费当初,数额不多,每月也就一,二块钱。
鉴于这种情况,对于已经缴费,但没建立个人账户的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把己经缴费,但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年限,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当然,这是个过渡办法,在以后再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同时,就建立了个人账户,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
而对于应该缴费,没有缴费的职工,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也没有过渡性养老金的。比如,参加工作是1988年5月,但从1988年10月才开始缴费,那么从1988年5月到9月期间,是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
1987~1988年,确实有交养老保险的规定,但是问题有些复杂。
1986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一个新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这实际上是在前期不少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动实施的一种做法。国有企业新入职的职工不再实行固定用工制度,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劳动合同生效时间。这时候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建立劳动手册制度,一般也称为劳动养老保险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