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险保险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2-10-02 13:59:13阅读:83
第一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三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入,协助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