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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是否有提到超载或者别的原因的其中10%需要当事人负责

16年费改后的商业险条款,车损险中,如超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拒赔,如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施行10%的绝对免赔率,商业三者险中,超载施行10%的绝对免赔率,并无直接拒赔的规定。交强险超载仍然正常赔偿。所以312国道那起事故,单从超载方面来看,卡车本车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三者损失保险公司施行10%绝对免赔率后赔偿,鉴于三者损失巨大,即使扣10%后也超过保险限额,所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三者险及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

肇事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并交纳了保费,理应享有不计免赔的权利。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又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此种约定有违公平原则,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条款。

(一)该条款属于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交强险中是否有提到超载或者别的原因的其中10%需要当事人负责,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有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是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又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这属于用绝对免赔率规定绝对免赔的情形来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投保人享有的权利,该条款属无效条款。故被保险人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该绝对免赔率条款是无效的。

(二)该条款有违公平。不计免赔条款属于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即投保这个险种的目的就是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投保人、受益人可以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得到足额的赔偿,不会打折扣。现在发生交通事故了,保险公司又以绝对免赔率作为挡箭牌,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如果车辆超载违章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那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是极度不公平的。

(三)超载行为与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一旦超载,保险公司便可以免赔,那么投第三者责任险就没有任何意义,这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进一步考虑超载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如果事故和超载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虽然超载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但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未注意避让行人引起的,超载只是加重行为的后果,根据保险法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答案是交强险中没有提到超载或别的原因的其中10%需要当事人负责。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在各个分项险额内赔付,如总赔偿限额20万,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限额2千元,人身伤亡赔偿限额18万元。超过各分项限额需要通过商业险来获得保险保障。但医疗费用部分中非医保部分,无法在保险中理赔,需要当事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