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业保险金要怎么样去申请
1、查验身份,审核申领条件
申领人出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本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与社保机构绑定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窗口工作人员查验身份,把申领人的身份信息或社保电脑号录入计算机系统,由计算机系统审核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2、出具决定书
1)窗口工作人员对经计算机系统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计算机系统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2)窗口工作人员对经计算机系统审核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不予核发决定书》;
3)决定书一式两份,失业人员签字后与社保机构各执一份。
3、申领结果,业务办结
1)申请人获得《失业保险待遇不予计发决定书》→申领失败;
2)申请人获得《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申领成功→社保机构于次月15日前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到失业人员银行账上。
二、办理条件是什么?
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1、员工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本人有求职要求。
三、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2.本人本市的商业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已与社保机构绑定银行账号的无需提供);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须提供本人人事档案。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四、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应当在离职60日内依法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就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通常需要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等内容。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想要办理失业保险的人员应当在当地社保中心办理,符合条件的要到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一般来说,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就要去办理失业登记,60日内就可以到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核准后,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一步:进入深圳社保局官网,点击『个人网上服务系统』;
第二步:登录后点击『在线办理』—『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申请』,然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后面的申请流程;
第三步:审核通过的,市社保局自审核通过后的次月将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的银行账户。